申请人:苟银波,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汉族,住南充市延安路丝绸厂宿舍,系南充一中学生。请求目的: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20xx年12月27日附:1、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15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南充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南鼎司鉴所〔2010〕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注:刘涛律师原创,禁止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载。本律代理本案的第三次申请司法鉴定已经获得主审法官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