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诉讼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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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于民

上列当事人,因黄板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汩罗市人民法院于1994年2月15日作出(94)汩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书。

在起诉前你院要求申请人预交诉讼费1000元。判决:由原告承担500元;故其多余500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判决书生效后,如果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那么事先由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作为司法机关,理应依法主动返还给原告,但汩罗市人民法院却装不知其规定!至今也没有返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及参见(本案执行申请书:本金都未予执行到位)。

请求返还原告垫付的诉讼费用本金:500元及(按普通借贷月息2分)计算每月10元。时间:自1994年2月15起至20xx年12月16日止共计190个月,累计利息:1900元;本、息二项合计金额2400元。特此申请。

此致

汩罗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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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你院某某号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主文第某项约定二审诉讼费7778元退还我公司,先申请退还。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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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泉山法院及泉山法院立案庭的领导
本人发现你院审结的一民事案件,案号为20xx年第481号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的国家多个法律法规对诉讼费收取的明确规定,该案应该收取诉讼费为人民币50元,而你院却收取人民币150元。
今特向你院提出退回未依法收取、多收取的诉讼费的申请,请你院在法定规定时间内给予申请人书面回复并道歉。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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