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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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XX,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XXXX县人,农民,住XXXX县XXXX镇韩家村。
被申请人:XXXX省XXXX县远征造纸厂,住所地XXXX县XXXX镇头岙村。
案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尚在贵院重审中,然原告现在生活已陷入极度穷困之中,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支付。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事实理由:
20xx年5月7日18时40分前后,被申请人的XXD81271号栏板大货车从XXXX头岙运货驶往XXXX方向,行使至XXXX线9KM路段与申请人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后先后在XXXX县人民医院、XXXX市XXXX医院等进行治疗,花去数万元的费用,而此次交通事故于20xx年5月17日由XXXX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被申请人担全责。20xx年1月20日申请人被XXXX市二院鉴定为四级重伤残。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怠于履行其应付的责任,原告于20xx年7月25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xx年2月13日作出(20xx年2月24日向XXXX市中院提起了上诉,XXXX市中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20xx年多,申请人为此次事故已花费巨额费用,作为普通的家庭实不堪其重,并为此而债台高筑,再加上历时一年多的诉讼,无疑是给原已穷困的申请人雪上加霜。现在申请人的生活已极度困穷,虽未到衣不果腹的地步,但说已陷入四面楚歌之境未为过。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予给付10万元人民币。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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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0).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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