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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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矿业权人: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案件查处工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能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整规办)分别制定了《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案件督办制度》《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追究制度》、《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制度》《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信息交流制度》、《灵宝市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情况零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2、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案件督办制度;

3、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追究制度;

4、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制度;

5、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信息交流制度;

6、灵宝市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情况零报告制度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市整规办设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违法行为线索时及时进行举报。

三、举报可以采取电话、信件、上网、上门方式进行。举报电话为(0398)8853357转2214;举报信箱设在地矿局一楼;设立网上举报箱(信箱地址:lbdkkfk@yahoo.com.cn);直接来访人员直接到地矿局二楼市整规办。对于举报单位、个人为其采取保密措施。

四、受理举报后,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登记簿,对举报人陈述必须有记录,对举报信必须当日阅信、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健全复信、统计、归档制度。

五、对一般举报件批转有关部门办理;对领导批办的举报件,要派员现场调查;情节严重的,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执法监察部门直接派员调查处理;对上级批转的举报件,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批转部门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经初查认为构成违法案件的,要及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

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案件督办制度

一、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一)上级整规办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线索后,要求下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上报结果的;

(二)上级整规办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案查处,属有重大影响并提出限期结案要求的;

(三)上级整规办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建议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其领导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的案件;

(六)上级整规办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其他事宜。

二、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督办违法案件的形式有口头督办、书面督办和派员督办。

口头督办时,有关单位承办人员应当就督办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

书面督办时,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以《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的方式正式发函。派员督办应作为日常督办的主要方式。

三、各有关单位自收到督办通知书或派员督办的事项,应当在30日内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材料。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经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上报期限。

四、督办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尚未结案的,暂停受理违法者有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业务方面的申请。

五、各有关单位对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督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者不予落实,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内容

责任追究制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其他违法违规造成错案的情形。

(二)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1、有受贿、索贿、以权谋私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2、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3、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4、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5、错案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由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纪检委审定,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制度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员单位和各矿权人分别确定一名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报市整规办(设在市地矿局,以下简称市整规办)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辖区、本单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形势,及时反馈工作动态;

(三)督促本辖区、本单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快报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辖区、本单位或者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联络员信息传递

(一)各单位联络员应按时向市整规办书面报送整规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单位联络员对本部门需提交市整规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整规办提出。

(三)市整规办将通过文件、简报、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信息交流制度

一、整规信息是指整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整规活动的实施、整规工作经验、整规工作存在的问题、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

二、整规信息交流制度的目的是使各单位之间相互了解整规工作开展情况,学习整规经验相互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整规工作水平。

三、实施整规信息交流共享制。各单位应自觉将本单位整规信息及时上报市整规办。

四、各单位每月向市整规办提供整规工作信息不少于2条。

五、市整规办创办《灵宝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主要发布整规工作各项精神、全市整规工作情况、各单位整规工作开展情况等重大整规活动和新颖性的整规作法及经验。

六、市整规办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整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交流通报整规工作情况。

灵宝市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情况报告制度

一、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报告内容包括:私挖滥采点,无证非法矿点,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以采代探点。

二、各乡镇对本辖区内出现的非法开采,要及时查实情况,按要求填报《灵宝市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报告表》(附后),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乡镇长或乡镇党委书记审查签字和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每月25号分别书面报送市整规办、地矿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地矿局于每月28日负责对乡镇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报告表所反映的情况进行整理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和表格送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市整规办。市整规办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正规办报告或批转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乡镇未报送或未按时报送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报告表,由市整规办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视乡镇在报告表所涉及的时段内无非法开采行为.如因举报或调查核实,乡镇在报告表所涉及的时段内存在非法开采行为,视乡镇打击查处非法开采失职失查,严肃查处失职责任人。若未报送报告表涉及时段乡镇发生非法开采安全事故,从重处罚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

五、各乡镇在报送矿产资源非法开采报告表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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